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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11樓南區
承辦人:蕭惠文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728
傳真:02-27237850
電子信箱:a406@dopms.taipei.gov.tw
受文者: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給字第10311930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院函及其附件各1份(11930800A00_ATTCH1.doc、11930800A00_ATTCH2.doc、11930800A00_ATTCH3.pdf)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辦理,並檢附院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旨揭補助表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補助基準: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二)支給對象:僅限配偶分娩或早產可申請,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旨揭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至公務員「本人」生產者,則應申請公保給付,僅於依公保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而未能申請公保給付時,方能申請生育
補助。
(三)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四)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增給2個月薪俸額,3胞胎者,增給4個月薪俸額,4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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