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mq124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71788號函辦理。
二、鑑於國內電子香菸市面使用有日益嚴重之情形,且國人易誤認電子菸非菸品、對人體無害或可幫助戒菸之工具,該署函請衛生福利部說明我國電子菸管理規定與宣導資訊。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1份(如附件),請貴校加強宣導與管制,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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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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