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mq16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函轉臺北市勞動局函以,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辦法第27條修正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佔缺訓練人員自103年1月1日起不得參加公保,而係參加一般保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得計入分配機關之員工總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4年4月24日北市人任字第104304 975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1份。
{{ $t('FEZ012') }}
{{ $t('FEZ003') }}2015-04-28
{{ $t('FEZ014') }}2015-05-09|
{{ $t('FEZ005')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