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mq160
{{ $t('FEZ002') }}人事室|
案內統整相關原則及範圍供參考辦理,茲說明如下:
1、適用對象範圍:依本府104年2月12日府授主公預字第10430184100號函檢附「臺北市政府104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計畫」略以,加班之核派,應從嚴從實,職員並以補休假為原則並由各機關學校秉權責辦理。
2、所稱加班費範圍:係依本府104年2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430188900號函辦理,案內所稱加班費之管控範圍雖未明列,經詢人事處表示係以預算書上呈現之加班費為原則,舉凡人事費用項下之加班費、工管費…等,惟不含代收代付、課後鐘點費及收支對列等費用。
3、承上,前開適用對象及加班費之範圍僅供貴機關學校於辦理本府104年度預算節約措施之參考,惟仍由各機關學校秉權責辦理相關事宜。
4、職工部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支領加班費為原則。
5、人事人員…,以補休為原則(按:預算來源或性質如為工程管理費、代收代付、課後鐘點費及收支對列性質,則由機關學校自行衡酌辦理,不列入報局範圍),如須申請加班費請填具加班時數自我管控查核表送本局人事室核可後,始得支領加班費。
{{ $t('FEZ003')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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