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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員工獎金、福利及其他給與事項等應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支給。基於各機關如有未報准而自行核發獎金及其他給與,均應由審計機關依審計法規定辦理追繳,爰爰旨揭要點停止適用。 二.爾後本府同仁如遇有災害致住屋受損情形,可洽詢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及向災害發生地之區公所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及「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等相關規定申請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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