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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本校奉令辦理民國105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凡經列管有案之後備軍人,如有符合兵役法第41條3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請依下列時間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凡新到職或退伍者,請於到(復)職之日起30日內提出緩召申請;(二)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其申請延長時效緩召時間為105年4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
二、應附證件: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證、退伍令等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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