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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為避免再次發生同仁至「診所」進行檢查後,無法辦理核銷之情事。 補充說明如下: 本府補助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修正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需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請參酌衛福部公布100-103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選擇前開冊列之『醫療機構』作健康檢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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