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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業經勞動部104 年3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4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411414600號 函轉勞動部104年3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7號函辦理。 二、檢附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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