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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違法兼職等規定,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切實遵守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2、4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 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 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 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 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 薪及兼領公費。」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 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工友管理要點 第7點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 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銓敘 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擔任停 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為避免公教人員因不諳服務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致遭停職及懲戒處分,重申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 並詳加說明,務必使所屬人員皆得以正確認知公教人員不得兼職或 經營商業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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