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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為加強防堵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請各校確依規定 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4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48575號函辦理。 二、各校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不適任教育人 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定期辦 理新進及現職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作業,及查 詢是否為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列管之不適 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列管之不適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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