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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服務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四)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意者請即日起至104年5月22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白小姐,電子信箱rudinx@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由本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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