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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為保障勞動權益,本府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暨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悉。 說明: 一、依據本市議會第12屆第1次定期大會104年4月20日周議員 威佑民政部門質詢辦理。 二、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86)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公告略以:「...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 自中華民國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務機構技 工、駕駛人、工友。公務機構清潔隊員。」,復依該部96 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略以:「...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生效。...」。 三、基此,有關公務機關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臨時人員等人員,分別自87年7月1日及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 基準法後,各機關僱用前揭人員即應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 其勞動權益事宜。本局如有接獲相關申訴案件,將派員實 施勞動檢查並依法辦理,以維護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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