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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輔導室|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
、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
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
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
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
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
、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
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
出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
、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
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請協助宣導友善導盲環
境並於適當場所張貼旨揭貼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 $t('FEZ003') }}2016-02-02
{{ $t('FEZ014') }}20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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