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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本局為辦理本市104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審議,請 貴校人事室及家長會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如未確實轉達,將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及本局104年3月9日北市教國字第10431909400號函頒「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暨相關表件辦理(諒達)。 二、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請依本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之會議程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1人,進行對連任校長或轉任、新任校長候選人意向調查,並作成紀錄備查。 (二)學校人事室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1人,並進行對連任校長或轉任、新任校長候選人意向調查,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並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本人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三)學校應推選行政人員列席代表及候補列席代表各1人,由學校正式編制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票選方式選出,並應做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同時獲選為教師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時,應擇一 身分代表出(列)席遴委會。 (四)校長出缺學校,應於本局辦理第三階段校長遴選說明會後,於尊重之原則下公開邀請所有報名之校長候選人參加校內座談會。 (五)學校及學生家長會分別召開全體專任教師會議及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分別凝聚教師及家長意見,建立學校需求之共識,並作成會議紀錄,俾由浮動委員於遴委會中表示意見,以供遴委會參酌。 (六)請學校參酌「臺北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各校人事室作業規範」(如附件1)辦理票選浮動委員及表達對校長候選人意向之相關作業。 (七)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出席遴委會時,應分別檢具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紀錄摘要16份送遴委會報告(其中1份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其餘15份為影本),並備妥原始會議紀錄2份,俾視需要供遴選委員參閱(如附件2至附件5);另針對校長轉任及新任部分 ,修正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紀錄摘要格式,不須呈現校長候選人得票數,僅列順序即可。 (八)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教師之決議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並請填具「校長遴選委員會浮動委員應行遵守事項」各1份送遴委會參考(表件如附件6)。 三、檢附「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學校浮動委員、列席人員名單調查表」1份(格式如附件7),請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學校依規定選出代表,並於104年4月10日(星期五)下班前檢具「浮動委員、列席人員通訊錄」(含推(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之會議紀錄),備文送本局中教科彙整。 四、另檢附「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出缺學校之學校發展需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之期許彙整表」1份(格式如附件8),請校長出缺學校依規定將結論作成書面紀錄,於104年4月10日(星期五)下班前備文送本局中教科彙整。另請將電子檔e-mail至承辦人信箱(edu_hse.12@mail.taipei.gov.tw)提供本局公告。 五、本局將另案通知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學校之浮動委員審閱校長候選人書面資料時間與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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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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