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國教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109796號函辦理。
二、依「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所指取得閩南語能力中高 級以上認證,現行係指由教育部辦理之認證,先予敘明。
三、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19507及 1090119507號函,國教署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 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證明,包括:
(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
(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 構(Common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以下簡 稱CEFR)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
四、上開閩南語能力認證之規範屬通案規定,係指除教育部辦 理閩南語能力認證外,其他辦理閩南語能力認證考試單位得自行對照CEFR架構,並將相關研究、報告公告於其官 網,證明所辦認證考試及合格證書符合公認標準,以供機關學校或民眾參考運用。
五、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已 於官網依CEFR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究、報告。爰說明一各項規定所指閩南語能力認證,國教署後續 亦將採認該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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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11-05
{{ $t('FEZ014')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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