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市為管理新興菸品,以維護市民健康,特制定「臺北市 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三、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s://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 公 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20日內(預定109年12月31日刊登 ),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 意見則無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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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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