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433A號函(如附件)暨本府衛生局110年4月28日北市衛醫字第1103120083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433號公告」、「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433A號函」及「110年4月23日民眾版心肺復甦術參考指引摘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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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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