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110.06.29服儀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依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依教育局109年8月6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72541號函辦理。
二、目的:
1.生活教育實施之目的,在於促進學生於衣、食、住、行各方面的日常生活中,並養成守法有禮、整潔有序之生活習性,進而培養學生樂觀進取、崇法務實、朝氣蓬勃的健全人格。
2.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本校一般日常生活規定:
(一)髮式:
為培養同學能自我督促,具有健康、陽光、朝氣等及符合學生之樣式,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鼓勵、輔導學生均應共同遵守「不髒、不亂、不怪異」原則。
(二)服裝儀容要求:
1.運動服及制服穿著規定:
(1)為顧及不同學生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及身體狀況可能存有明顯個別差異,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但不得混搭運動服及制服。
(2)運動服及制服顏色樣式按學校統一規定訂製,嚴禁任意修改和或擅自變形。
(3)上衣鈕扣應扣好,外套拉鍊應拉起,不可袒胸,褲子之褲頭不得低於髖骨之下。
(4)外套穿著依學校規定,天氣寒冷時,得在校服內或外加穿保暖衣物,避免受寒。
(5)校服上衣及外套依規定位置繡上編號4碼,分別為學年-班別-座號,數字顏色為紅。
2.鞋襪規定:
(1)鞋子以素色運動鞋或皮鞋為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如有特殊需求可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2)短襪為白色、灰色、黑色短統襪,長度以超過踝關節為原則。
3.其他規定:
(1)禁止穿戴耳環、唇環、舌環、鼻環及戒指、項鍊等裝飾品。
(2)書包得保持清潔,不可亂塗亂畫。
(3)禁止塗抹有色或深色面霜、口紅等化妝用品。
(4)指甲應經常修剪、不得留長指甲或塗指甲油。
(5)禁止配帶瞳孔放大片、有色鏡片(醫療需求除外)。
四、如因生理、心理等因素,無法依本規範辦理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學務處核可後,才可依決議穿著,如違者仍依相關校規處理。
五、校務會議審議本服儀規範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六、本服儀規範提服裝委員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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