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市府110年10月1日府授文化文創字第1100139375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為營造我國語言友善環境,鼓勵民眾投入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創作應用及推廣,推動語言向下扎根,落實語言生活化,提升母語使用機會,促進我國多元語言永 續發展,特訂定旨揭補助作業要點。
三、補助類別之「友善環境」、「創作及應用」及「推廣活動」,申請者資格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中華民 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而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以「創作及應用」為限,且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四、本案受理申請日期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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