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22359號函續辦。
二、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22359號函示,「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架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自111年2月1日起 不再適用。
三、經本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針對教育部104年訂立英語能力參照表標準做逐一討論,訂定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架構B2與B1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如附件)。
四、本表另公告於局網周知(公告資訊/最新消息/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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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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