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長
{{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公告衛生福利部廢止「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自111年8月2日適用。
說明:
一、依教育局111.8.4.北市教體字第1113071980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自111年8月2日停止適用,惟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7日發布之確診個案解隔條件(摘要圖片),確診者於(居家照護)解除隔離後免快篩(直接解隔),仍應進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
三、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免快篩即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及「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惟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
附註:
{{ $t('FEZ003') }}2022-08-08
{{ $t('FEZ014')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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