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長
{{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有關輿情報導學校疑似發放未經核准之快篩試劑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局111.10.17.北市教體字第11130889991號函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10.14.臺教國署學 字第1110136770號函辦理。
二、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或登錄,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同法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製造或輸 入,不受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三、新冠病毒快篩試劑攸關國內整體防疫,民眾亟賴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及時取得適當之醫療照護,避免疫情擴散。爰目前國內專案核准之快篩試劑,係經審查其安全性及有效性,始予核准,即使捐贈作為慈善目的使用之快篩試劑,亦應為已取得醫療器材上市許可(領有許可證或經專案核准)之產品。倘各界欲製造或輸入未取得醫療器材上市許可之產品作為贈品捐贈,應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規定,提出專案申請。
四、該部配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快篩試劑,皆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每次所提供之快篩試劑適當分配給學校,本校提供給教職員工生的快篩試劑,均使用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核准專案輸入許可的快篩試劑,才能確保準確性,以避免師生、家長產生使用上之疑慮。
{{ $t('FEZ003') }}2022-10-19
{{ $t('FEZ014')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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