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長
{{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說明:
一、依教育局112.3.1.北市教體字第1123016754號函與福利部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079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三、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函文(裁罰規定表)及公告全文。
{{ $t('FEZ003')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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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