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爰請本府各機關構及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再次檢視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內容,如內容涉及配偶、家長、關係、稱謂,請儘速依旨揭指引及「臺北市政府接獲民間反 映之案例及建議修改方式」逕行調整。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 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 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 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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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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