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局113年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調查紀錄表辦理。
一、查「精殷畫室」原位於本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152號2樓,次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書,該處之負責人兼美術教師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另本局前已查認該處為未立案補習班,依法處以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並命立即停辦。
二、詎料該畫室於本市大同區民權西路144巷15之1號1樓繼續從事美術教學,因該處疑有貴校之學生前往上課之虞,為維護學生之權益與安全,請貴校協助以多元方式公告並轉知學生與家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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