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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6601616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第8條:「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1項:「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2項:「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2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
之」。
三、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601335A號公告,115學年度學生及幼兒保險費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如附件)。
四、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本條例第10條第1、2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2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1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66元、政府補助134元。
(二)第2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66元、政府補助134元。
五、依據「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要保單位審核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交保險人彙計,由保險人報請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之被保險人。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被保險人。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 3 級、第 4 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被保險人。
(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含國中小進修學校學生、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之被保險人。
六、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期間自115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116年 7月31日午夜12時止。
七、檢附教育部公告及115學年度保單條款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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