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業於115年8月20日發布,並於同年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直轄市及縣(市)長、議員及里長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11月28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 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
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 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 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 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 公職候選人。又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中立法第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 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 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
於選舉委員會發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之造訪活動,以維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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