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生教組|
法規提醒:依《兒少權法》第 43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少
罰則說明:違者依法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查證落實:販售業者如對購買者年齡有疑慮,應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未出示或無法證明滿 18 歲者,應堅決拒絕提供
相關宣導文宣如下,共同守護學生身心健康

{{ $t('FEZ003')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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