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健康中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2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2241號函辧理。
二、本局業以115年8月3日北市教體字第1153087028號函告知各 校受理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時(不論保險事故發生之學年 度),於理賠申請書蓋用學校關防印信前,應確實檢核確 認下列事項: (一)學生身分及其投保資格。
(二)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及代理資格。
(三)理賠申請之意思表示及申請資料之正確性。
三、依據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25條第7款規定,理賠申請書業經 學校完成關防用印者,即視為學校已就上開事項確認無 誤,國泰人壽得逕依學校確認結果辦理後續受理、審核及保險金給付作業,原則上無須重複要求申請人提出法定代理人資格、簽名或親屬關係等證明文件。
四、若申請人未經學校核章程序,即逕向國泰人壽提出理賠申 請,為兼顧理賠作業效率與風險控管,除應依團體保險保 單條款第25條規定檢具申領保險金所需之資料外,並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理賠保險金匯入受益人帳戶者:申請人應提供可證明受 益人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間身份關係之文 件。前項文件倘已認定雙方親屬關係,無須另行要求申 請人檢附「載有完整記事」之關係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學生(幼兒)團體保險理賠給付。
(二)理賠保險金匯入法定代理人帳戶者:為確認受款人具備 法定代理資格,申請人應檢附「載有完整記事」之關係 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經審核受款人身 份無誤後,始得辦理理賠給付。
五、倘全校保險費尚未繳清,但個別學生之理賠申請書業經學 校蓋用關防者,即視為學校已確認該生完成繳費並具投保資格。為保障學生權益及理賠時效,國泰人壽得依學校確 認結果先行審核並給付保險金,無須等待全校完成總繳費 流程。 六、涉及本市所轄教保服務機部份,請學前教育科協助轉知,俾保障所屬學生團體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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